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,尤其是变电站、石油石化、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场所的电气故障探测,在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信号,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,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,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。
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功能:
1)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,并在30s内发出声、光报警信号,指示报警部位,记录报警时间,并予以保持,直至手动复位。
2)报警声信号应手动消除,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,应能再次启动。
控制输出功能:
1)监控设备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,其输出接点的容量、数量及参数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说明。
2)监控设备可设置用于电气设备通断电的控制输出,每一控制输出应有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(键)。
3)不应使用同一控制输出接点同时控制报警监控设备内部和外部电路。
故障报警功能:
1)当监控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,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:
①监控设备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、短路;
②监控设备主电源欠压;
③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、短路;
④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、短路。
自检功能:
1)监控设备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査,监控设备在执行自检期间,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。监控设备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,监控设备的自检不应影响非自检部位的报警功能。
2)监控设备应能手动检査其面板所有指示灯,显示器的功能。
电源功能:
1)监控设备应具有主、备电源转換装置。当主电源断电时,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;当主电源恢复时,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;主、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不,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。主、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监控设备发出报警信号。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监控设备在下述负载条件下,连续工作4h;
①监控设备容量不超过10个构成単独部位号的回路(以下称回路)时,所有回路均处于报警状态;
②监控设备容量超过10个回路时,20%的回路(不少于10个回路,且不超过30个回路)处于报警状态。
2)当监控设备的供电电压在额定电压(220V)的85%~110%范围变化时,应能正常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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